论团体法思维在《公司法》修改中的运用
李长兵
2022-11-16
发表期刊甘肃社会科学
期号06页码:1-10
摘要公司法的本质属性为团体法,但是我国公司法研究对团体法思维关注不够。团体法思维是对近代民法侧重个人主义思维的一种反思和矫正,旨在以团体法的基本原则、逻辑结构、内容体系分析和解决团体运行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团体法的独特价值、理念和原则,形成了以自治性思维为思维定势、以整体性思维为思维范式、以区分性思维为思维方法的团体法思维逻辑结构。以团体法思维检视我国公司法的演进与改革实践,我国《公司法》历次修改无论在基本理念、价值立场抑或体系理性层面均欠缺对团体法思维的运用。正在修改中的《公司法》需要重视团体法思维,具体在公司组织类型、资本制度、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等制度方面进行全面优化和改革,恪守《公司法》的团体自治理念,妥善协调公司内外部成员间的利益关系,优化公司决议效力规则体系,完成公司法作为团体法的体系重构,回应社会经济环境急剧变革和市场主体利益多元化之需要。
关键词团体法 团体法思维 团体自治 公司法修改 公司决议
DOI10.15891/j.cnki.cn62-1093/c.202211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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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北大核心 ; CSSCI ; AMI
ISSN1003-3637
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32992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李长兵. 论团体法思维在《公司法》修改中的运用[J]. 甘肃社会科学,2022(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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