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若干思考
王斐弘
2002-06-30
发表期刊人大研究
期号6页码:43-4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一罪名的设立 ,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 ,法院形象的树立 ,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界的“执行难”问题 ,都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拒不执行 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
URL查看原文
ISSN1009-0932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5848
专题兰州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系
第一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王斐弘. 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若干思考[J]. 人大研究,2002(6):43-44.
APA 王斐弘.(2002).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若干思考.人大研究(6),43-44.
MLA 王斐弘."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若干思考".人大研究 .6(2002):43-44.
条目包含的文件
文件名称/大小 文献类型 版本类型 开放类型 使用许可
17882.pdf(73KB)期刊论文出版稿暂不开放CC BY-NC-SA请求全文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谷歌学术
谷歌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王斐弘]的文章
百度学术
百度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王斐弘]的文章
必应学术
必应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王斐弘]的文章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