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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若干思考 | |
王斐弘 | |
2002-06-30 | |
发表期刊 | 人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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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6页码:43-44 |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一罪名的设立 ,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 ,法院形象的树立 ,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界的“执行难”问题 ,都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
关键词 | 拒不执行 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 |
URL | 查看原文 |
ISSN | 1009-0932 |
语种 | 中文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5848 |
专题 | 兰州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兰州商学院法学系 |
第一作者单位 | 兰州财经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王斐弘. 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若干思考[J]. 人大研究,2002(6):43-44. |
APA | 王斐弘.(2002).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若干思考.人大研究(6),43-44. |
MLA | 王斐弘."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若干思考".人大研究 .6(2002):43-44. |
条目包含的文件 | ||||||
文件名称/大小 | 文献类型 | 版本类型 | 开放类型 | 使用许可 | ||
17882.pdf(73KB) | 期刊论文 | 出版稿 | 暂不开放 | CC BY-NC-SA | 请求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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