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l
论霍布斯与洛克法哲学思想的差异 | |
袁峰1; 龚子福2 | |
2009-10-20 | |
发表期刊 |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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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5页码:61-63 |
摘要 | 霍布斯与洛克是近代英国自然法哲学的两位杰出代表人物。两人的自然法哲学都是以其预设的"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探讨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公民社会的途径。但是他们不论是在对于"自然状态"的理解上,还是对于所缔结契约的方式和内容以及采取的政体形式上都存在着差异。厘清二者之间的差异,对于相关理论的研究与社会实践具有启迪作用。 |
关键词 | 霍布斯 洛克 法哲学 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 |
URL | 查看原文 |
ISSN | 1671-6701 |
语种 | 中文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4812 |
专题 | 兰州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1.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 2.兰州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袁峰,龚子福. 论霍布斯与洛克法哲学思想的差异[J].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5):61-63. |
APA | 袁峰,&龚子福.(2009).论霍布斯与洛克法哲学思想的差异.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5),61-63. |
MLA | 袁峰,et al."论霍布斯与洛克法哲学思想的差异".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5(2009):61-63. |
条目包含的文件 | ||||||
文件名称/大小 | 文献类型 | 版本类型 | 开放类型 | 使用许可 | ||
20978.pdf(551KB) | 期刊论文 | 出版稿 | 暂不开放 | CC BY-NC-SA | 请求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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